中國建筑防水協會分會管理辦法 2021/06/09 13:55:00 來源:
中國建筑防水協會分會管理辦法
(于2021年5月28日中國建筑防水協會八屆二次理事會審議通過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根據《中國建筑防水協會章程》制訂本管理辦法。
第二條 中國建筑防水協會分會(以下簡稱“分會”)是中國建筑防水協會(以下簡稱“協會”)下設的非獨立法人的專業分支機構。分支機構可以稱為:中國建筑防水協會——XX分會、XX委員會等。
第三條 分會是由相應領域的建筑防水材料生產、科研、施工等企事業單位自愿結合組成的專業技術性組織,分會不設分支機構。
第四條 分會遵守協會的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,受協會領導和監督,在協會授權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各項活動,未經協會授權的業務內容,分支機構不得開展。
第五條 分會的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均需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六條 分會會址:北京市豐臺區廣安路9號國投財富廣場1號樓12A06-12A15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七條 本分會的主要業務范圍:
(一)分會在《中國建筑防水協會章程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;
(二)推動分會相應技術的發展,開展業務領域相關的研討交流活動;
(三)研究和開發用于業務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測試方法;
(四)研究和開發業務領域相關的施工工法和技術規范;
(五)組織國內外行業內專家和企業代表開展技術交流活動;
(六)開展業務領域相關的材料生產技術、施工技術、標準規范、測試方法等業務培訓;
(七)開展業務領域相關的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大賽;
(八)開展業務領域相關的其他活動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八條 分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第九條 申請加入分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擁護《中國建筑防水協會章程》;
(二)遵守分會的各項規章制度;
(三)有加入分會的意愿;
(四)在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;
(五)愿積極參加分會活動,支持分會及相應技術的發展;
(六)是中國建筑防水協會的會員。
第十條 會員加入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申請書,進行資格審查;
(二)經分會領導機構討論通過;
(三)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。
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分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加分會的各類活動;
(三)獲得分會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對分會工作的批評、建議和監督權;
(五)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。
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執行分會的各項決議;
(二)維護分會的合法權益;
(三)積極完成分會交給的工作;
(四)向分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分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會員如退出協會則自動退出分會。當會員不再符合會員條件、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有對行業造成重大惡劣影響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。
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,經分會領導機構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分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
第十六條 分會根據專業特點和工作需要,設會長1名,副會長若干名,秘書長1名。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由分會會員選舉產生。會長和秘書長為分會負責人。
根據工作需要,分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。副秘書長由協會提名產生。
第十七條 分會每屆任期3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報協會審批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。
第十八條 分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;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十九條 秘書處是分會常設辦事機構,負責內外聯系、承上啟下,組織協調分會的日常工作。
第二十條 分會的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(二)熟悉和熱愛本專業,在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威望和影響;
(三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,年齡不超過70周歲;
(四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六)無法律法規、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一條 分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任期3年,負責人連任不超過2屆。
第二十二條 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;
(二)檢查工作的落實情況。
第二十三條 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協助會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執行協會的決議和交辦事宜;
(三)協調各會員單位開展工作;
(四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五章 分會經費來源及使用原則
第二十四條 分會經費來源是:
(一)主管單位的撥款;
(二)捐贈;
(三)企業資助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五條 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辦法規定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二十六條 分會不設財務帳戶,財務納入協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,經費收支通過協會帳戶單獨建帳,遵守相關管理制度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。
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中國建筑防水協會。

中國建筑防水協會分會管理辦法
(于2021年5月28日中國建筑防水協會八屆二次理事會審議通過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根據《中國建筑防水協會章程》制訂本管理辦法。
第二條 中國建筑防水協會分會(以下簡稱“分會”)是中國建筑防水協會(以下簡稱“協會”)下設的非獨立法人的專業分支機構。分支機構可以稱為:中國建筑防水協會——XX分會、XX委員會等。
第三條 分會是由相應領域的建筑防水材料生產、科研、施工等企事業單位自愿結合組成的專業技術性組織,分會不設分支機構。
第四條 分會遵守協會的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,受協會領導和監督,在協會授權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各項活動,未經協會授權的業務內容,分支機構不得開展。
第五條 分會的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均需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六條 分會會址:北京市豐臺區廣安路9號國投財富廣場1號樓12A06-12A15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七條 本分會的主要業務范圍:
(一)分會在《中國建筑防水協會章程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;
(二)推動分會相應技術的發展,開展業務領域相關的研討交流活動;
(三)研究和開發用于業務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測試方法;
(四)研究和開發業務領域相關的施工工法和技術規范;
(五)組織國內外行業內專家和企業代表開展技術交流活動;
(六)開展業務領域相關的材料生產技術、施工技術、標準規范、測試方法等業務培訓;
(七)開展業務領域相關的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大賽;
(八)開展業務領域相關的其他活動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八條 分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第九條 申請加入分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擁護《中國建筑防水協會章程》;
(二)遵守分會的各項規章制度;
(三)有加入分會的意愿;
(四)在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;
(五)愿積極參加分會活動,支持分會及相應技術的發展;
(六)是中國建筑防水協會的會員。
第十條 會員加入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申請書,進行資格審查;
(二)經分會領導機構討論通過;
(三)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。
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分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加分會的各類活動;
(三)獲得分會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對分會工作的批評、建議和監督權;
(五)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。
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執行分會的各項決議;
(二)維護分會的合法權益;
(三)積極完成分會交給的工作;
(四)向分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分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會員如退出協會則自動退出分會。當會員不再符合會員條件、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有對行業造成重大惡劣影響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。
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,經分會領導機構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分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
第十六條 分會根據專業特點和工作需要,設會長1名,副會長若干名,秘書長1名。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由分會會員選舉產生。會長和秘書長為分會負責人。
根據工作需要,分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。副秘書長由協會提名產生。
第十七條 分會每屆任期3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報協會審批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。
第十八條 分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;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十九條 秘書處是分會常設辦事機構,負責內外聯系、承上啟下,組織協調分會的日常工作。
第二十條 分會的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(二)熟悉和熱愛本專業,在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威望和影響;
(三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,年齡不超過70周歲;
(四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六)無法律法規、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一條 分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任期3年,負責人連任不超過2屆。
第二十二條 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;
(二)檢查工作的落實情況。
第二十三條 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協助會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執行協會的決議和交辦事宜;
(三)協調各會員單位開展工作;
(四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五章 分會經費來源及使用原則
第二十四條 分會經費來源是:
(一)主管單位的撥款;
(二)捐贈;
(三)企業資助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五條 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辦法規定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二十六條 分會不設財務帳戶,財務納入協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,經費收支通過協會帳戶單獨建帳,遵守相關管理制度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。
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中國建筑防水協會。